【发稿时间: 2024-06-07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设优质的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八部委2024年第16号令),按照《巩义市招标投标全链条整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聚焦恶意竞标、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严厉查处和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准则,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2023年1月1日以来依法公开招标和正在招标项目,重点查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以下28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人:
1、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以招小送大等形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
2、擅自虚假变更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虚假招标。
3、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1)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2)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3)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1)招标文件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3)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4)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5)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5、不按规定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在订立合同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6、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或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
7、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8、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9、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0、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
12、在所代理活动中组织、参与投标活动。
1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
14、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
15、在所代理招标项目中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
16、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活动。
17、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不当影响。
18、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19、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或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0、提供虚假材料或使用不实信息获取评标专家资格;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1、代行行政监管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22、违规收费;不按规定和法定程序收取和退还代收的投标保证金。
23、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六)其他:
24、违法限定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25、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26、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
27、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8、上述各招投标活动主体和有关单位违反八部委2024年第16号令的各类行为。
二、征集内容
2023年1月1日以来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三、受理渠道:
(一)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371-69580659,邮箱:gysggw@126.com
(二)巩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371-64361629,邮箱:gyzjigck@163.com
(三)巩义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0371-64352532,邮箱:gck64352532@163.com
(四)巩义市水利局
电话:0371-56905158,邮箱:gyssljjgk@126.com
(五)巩义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电话:0371-69589793,邮箱:gysnwjj@163.com
(六)巩义市林业局
电话:0371-64353910,邮箱:gyslyj@163.com
四、其他事项
(一)提供问题线索要实事求是,列明项目名称、问题发生时间、违规违法行为等具体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对实名反映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