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0-01-06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
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专家进场评标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的监督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地履行职责,保障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地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评标专家应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电子招投标和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珍惜荣誉,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评标专家确定参加评标的,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第四条 评标区域设置门禁系统。评标专家通过指纹或身份证件确认进入评标区,并在指定的评标室评标。
第五条 进入封闭评标区时,评标专家应将所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存放在存储柜内。
第六条 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隐瞒。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指定的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不得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严禁吸烟和高声喧哗,严禁乱丢杂物,爱护公物,自觉维护评标现场秩序,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所有与外界联络活动均须通过对讲系统实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评标纪律等行为时,现场监督人视情形作出提醒、制止或报告处理。
第十条 评标中需启动澄清或询标程序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知相关人员,通过对讲系统按照澄清程序进行澄清或询标,行政主管(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前,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的,应通过对讲系统征得现场监督人员同意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评标中应严格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不得无依据随意否决投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或对项目作废标处理时,应详细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
第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应及时向招标人出具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电子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 发现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或者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评标专家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保守评标秘密,不得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项目评标有关的情况,也不得透露已知悉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服从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人、交易中心在评标结束后对本项目评标专家做出评价(一标一评价)。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交易中心将如实记录,并报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为准则由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为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巩义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进场评标行为准则(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