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1-08-13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职能作用,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帮助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我中心汇总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向企业及社会各界进行解读。
1、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济宁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额度标准》见附件
2、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08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4年12月31日通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财政部令第19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财政部令第87号,对原第18号令进行修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12月财政部令第94号)。
3、谁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4、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其中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5、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什么?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财政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
6、采购人主体责任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
7、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有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8、政府采购通常采用的采购方式有哪几种?
(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竞争性磋商(5)询价(6)单一来源采购(7)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
9、目前我省执行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多少?
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足40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可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采购限 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 其实施条例规定,无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可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
10、招标的周期一般是多长时间?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如进行标前专家论证的,组织认证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在需求合法、完整的前提下,整个项目完成开评标并结果公告操作周期约35天。如遇需求不合理、流标、延期开标、质疑投诉处理等事项,操作期限会对应延长。
11、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周期一般多长时间?
重大、复杂或技术需求合理性难以确定的项目如进行标前专家论证的,组织论证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需求合法、完整的前提下,整个项目操作周期约15天左右。
12、竞争性磋商采购周期一般多长时间?重大、复杂或技术需求合理性难以确定的项目如进行标前专家论证的,组织论证时间原则上不小于3个工作日。在需求合法、完整的前提下,整个项目操作周期约15天左右。
13、询价采购的周期一般是多长时间?
在需求合法、完整的前提下,整个项目周期约7天左右。
14、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否指定品牌?不能指定品牌。
15、政府采购中的评标方法有哪几种?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6、什么是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19、供应商资格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本着既符合专业要求,又能保证充分竞争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0、如何认定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要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1、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2、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质疑由哪方进行回复处理?
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如何处理?
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如何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25、如何强化采购单位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单位在保证满足机构运转和履行职能的前提下,优先确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需求份额,单独编制中小微企业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确保对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单位追加或调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同时追加或调整中小微企业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
26、如何保障中小微企业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平等地位?
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利用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及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政府采购准入门槛,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进行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
27、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采购单位应鼓励且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28、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如何处理?
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29、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作用是什么?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面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促使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全面履行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订立的合同,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依法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30、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有哪些?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1、对供应商串通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违法行为及应追究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供应商违法行为及应追究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